商品房预约合同违约,“定金”如何赔偿?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原告倪某与被告XX置地有限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xxxx,建筑面积79.41平方米,单价19983元/平米,总价1586882元;原告须于签订认购书原告当日一次性支付被告认购定金50000元,作为原、被告当事人订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原告须于2014年7月底前携带本认购书、身份证、印章等签约所需资料及所有房款(首付款)到被告售楼处,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认购书当天,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
  7月底,原告至被告处支付了首笔购房款410000元,并要求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被告推三阻四,要求原告额外支付一笔“团购费”才肯签约,原告当即予以拒绝。两日后,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处要求签订预售合同,被告仍无理由拒绝签订。之后,经原告多次沟通以及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仍不愿意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签订预售合同,而是要求原告在签订预售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购房余款,导致双方至今尚未签订预售合同。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认购书》、双倍返还10万定金、返还购房款40多万元。

法院判决:
1、解除原、被告与2014年7月签订的关于xxxx房屋的《认购书》;
2、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
3、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返还购房款40多万元;

律师评析:
1、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且均同意解除《认购书》,故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
2、原、被告双方签订《认购书》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定金50000元,作为原、被告订立预售合同的担保,但是事后被告却推三阻四,提出其他要求才肯签订预售合同,这样的行为应属被告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双方未签订预售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故判决只返还50000元定金,该项判决值得商榷。
3、因双方解除《认购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