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份额,起诉分家析产,被驳回?!

案情介绍:
    原告张A起诉被告李某、张C分家析产一案,张A系被告李某之夫张B的哥哥。1984年12月,张B作为户主,母亲陈某、原告张A以及二被告作为共同立基人,申请翻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XXX村XXX号三上三下楼房一幢以及平方和棚舍各一间(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张A出过资,并与张B口头约定楼房西面的一上一下房屋(约56平方米)属于张A。1993年4月,张B因工伤去世。1996年10月,母亲陈某过世。现上述房屋已经动迁,被告李某作为户主与动迁办擅自签订了安置协议,得到安置房屋三套以及10万余元的安置款;
    被告李某、张C称,现“系争房屋”已经动迁,动迁安置的三套房屋的门牌号、建筑面积也只是估算,未实际明确;同时,结余的动迁款尚预扣在动迁部门而未予发放,故不能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原告张A作为共同建房申请人主张“系争房屋”的财产权利,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系争房屋”经被告李某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拆迁安置房以及相应的动迁款,但是所获的动迁房屋尚在建设中,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剩余的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故不宜进行确权或分割。原告张A可在无权明确后再行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张A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 对于“系争房屋”,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为所获动迁安置房的面积、位置均属于不确定状态,但是根据被告李某与动迁公司签订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已经明确的列明了房屋的具体位置、门牌号及相应面积,虽然属于在建状态,但是房屋信息情况均属确定状态,故应当予以进行分割。如果说房屋的面积、位置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动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就没有任何意义,并且将来实际分配房屋与签约房屋不一致时,试问可以要求动迁公司进行补偿?
     2. 对于动迁款,被告称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但是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动迁款尚未发放的证据,法院就予以采纳;通过动迁安置协议,可以确定的是动迁款是确定的,但是法院并没有进行分割;笔者认为,就算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但是这笔款项是已经确定的,为避免日后纠纷,法院应当进行分割,并及时通知动迁公司发放动迁款时应发放的对象及数额。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