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约在6年内足额支付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开发公司又与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约定具体房屋位置,潘某即自行占用蒋某选定的商品房做营业用房,潘某亦未就该房办理过户产权。

争议焦点:

1、 本案中购房合同的效力?

2、 谁有权得到诉争的房屋?

[裁判要点]:

   1、 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

开发公司在与蒋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又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重复出售,一房二卖责任在开发公司,无证据证明潘某与开发公司后签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故前后两份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2、 蒋某作为善意购房人,其在先利益应得到保护。

潘某在诉争房屋尚未竣工,未经开发商同意并办理移交的情况下擅自占据、使用,不能视为开发公司向其交付房屋、转移占有,该房占有权依法应当属开发公司;在蒋某、潘某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均有效,而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两份合同交房义务情况下,潘某后签合同中未约定交房时间,且无固定购房位置,无从认定其实际所占房屋即为其合法约定购买房屋;蒋某签约在先,合同条款齐全,且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故潘某应退还房屋,由开发公司交付给蒋某。

[律师分析]:

    出卖人一房二卖所签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应有效,在此情况下,先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现行交付,已经合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售房一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亦属合同,违反其约定则构成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权利人可择一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