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宋XX、王XX系同一村组村民,2014年1月2日被告之妹王X卖给原告15棵树,2014年1月3日上午8时,宋XX去被告家想通过被告联系王X挖树,就在宋XX刚到王XX家门前敲门时,王XX家饲养的黄色藏獒狗从被告家门里扑出,咬住其左腿左踝部。后宋XX被丈夫郭XX和本村村民李XX送往XX卫生院,后转往XX市中心医院治疗,因宋XX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在伤势未愈的情况下无奈出院,无奈至人民法院请求获得赔偿。

二、案件处理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自己饲养的黄色大型杂交犬曾经咬伤他人后,却没有对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本案原告被咬伤,故被告王XX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家饲养大型犬,呼喊被告未果后冒然到被告家,原告应该预见到可能会被被告家的狗袭击,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自己被狗咬伤,原告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应承担本案的次要民事责任。综上,被告王XX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宋XX承担40%责任较为适宜。

三、案例分析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被告的狗是在自家院子饲养并且将狗用锁链拴着。事发当日被告上班时,将门锁着,还在门外设置了无人标志。其次,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天未亮时去被告家中,看见门锁着,在敲门时狗已叫的情况下直接推门进入被告家中被拴着的狗咬伤,由此可见,原告存在故意。综上,被告为避免饲养的狗对他人伤害,已采取了安全措施,原告的受伤是由于原告的故意造成的,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原被告承担60%、40%的责任比例可能欠妥,本案中,被告王XX家的犬是大型犬,虽然无法知道其具体品种但是还是可以得出其是烈性犬的结论。所谓烈性犬,就是本身的脾气比较暴躁,而且很具攻击性的犬种。本案中,被告家的犬就是为了看家而专门训练的犬。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烈性犬伤人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本案中原告是否有过错,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失均不考虑,被侵权人无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只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事实与动物加害有因果关系,即使饲养人或管理人按照管理规定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使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饲养人仍应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中要求原告承担责任的判决并不合理。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