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户协议看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滴滴出行”将车辆类型分为顺风车、快车、优享车和专车,点开滴滴出行APP设置功能中的“法律条款与隐私政策”子项, 对应分别有专快豪华车服务协议、出租车用户协议以及顺风车服务协议等。如果按照滴滴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来看,不同车辆类型之间,用户与滴滴公司及平台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在事故责任的承担方面也不尽相同。

   在“空姐遇害案中”,根据报道我们可知受害人乘坐的车辆为顺风车,根据滴滴公司中顺风车《用户服务协议》第一条第1.5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从上述《用户服务协议》条款以及顺风车的实际运营来看,乘客在滴滴出行平台输入行程的起点和终点,滴滴平台会给出符合乘客行程的顺风车司机。此时的重点是,滴滴平台并没有采取快车、豪华车或专车那种强制派单模式,而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司机信息全部给到乘客供乘客自行选择。由此可见,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当中,起到的角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而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所以,“顺风车”真的就是指我们搭乘车主的顺风车,然后向其支付报酬。滴滴平台并不提供车辆与驾驶人员,只负责将车主的服务信息与用户的搭车信息进行匹配,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要求,首先,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其次,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滴滴平台同乘客、司机之间是居间的法律关系。就居间合同而言,在“顺风车”模式下,乘客的认知是顺风搭车,滴滴仅系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中介撮合,其和乘客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此时滴滴平台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当然,滴滴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其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承担责任的情况。滴滴平台是否有责任,要看滴滴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滴滴应该对司机进行实名认证,并保障实名认证程序有效。如果可以蒙混过关,滴滴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在此事件中存在三个错误:1、嫌疑人接单时是违规使用其父亲的账号。2、滴滴的夜间安全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3、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次言语性骚扰投诉,但滴滴公司并没有妥善处理。

因此,滴滴并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尽到对司机和车辆的审核义务,同时对投诉也没有认真处理。这起案件本可以避免,但因为滴滴公司的不作为,最终酿成了如此悲剧。因此,受害人家属可以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