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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力律所三月《民法典》学习会——“典”亮生活,伴您同行

  根据上个月的四次学习会,劲力律所的同事们都真切体会到《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了问题导向。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技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民法典》能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三月以来劲力律所举行了四次更是有针对性的学习会,对《民法典》中的重大修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学习。
  
  第六次学习会主题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有关内容。主要涉及内容为:1、明确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顺位以及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生前自己意识表示、死后近亲属书面原则同意”的原则,以及买卖遗体、器官或组织的合同绝对无效;新增为临床和科研目的而做试验的规定。2、规定违约行为致使人格权侵权,受害者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新增人格权侵权可申请预先保护的制度。4、新增生命尊严的概念。5、有关单位、组织对性骚扰、人格权侵权以及个人信息侵权现象的保护、防止义务。6、新增非法拘禁须承担民事刑事双重责任。7、对肖像权部分进行了修改,明确侵犯肖像权不以营利为目的。8、新增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信息处理、获取不得超过合理限度;私密信息受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双重保护。
  
  最后在自由交流过程中,大家讨论了有关“祭奠权”的规定、有关人格权侵权的证据获取技巧以及侵权行为竞合的诉讼思路。

  第七次学习会主题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主要讲解了相应新增条款:无居民海岛归国家所有且由国务院行使。物品加工、附和、混合的情况下,参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居住权方面,是按照合同约定设立房屋的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非当事人同意不得出租。对于遗嘱设立的居住权,相应的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实施细则进行弥补。同一财产同时设立抵押权以及质权的,按照时间先后进行排序。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并在十日后办理登记的受偿顺序优先,留置权除外。物权编还完善了建筑物业主权利的相关保护制度,增加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比例。
  
  第八次学习会主题是《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内容。先概述了本次合同编修改的主要方向与内容,紧接着亮点解读了有关选择之债的内容。具体涉及:1、在选择权的行权主体方面,明确了有约从约无约由债务人选择,债务人合理时间内未做出选择且经催告则反转至债权人选择的顺序。
  
  2、在选择的标的方面,强调选择权人不得选择不可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确保了无过错一方的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3、探讨了选择之债的现实作用和所具有的创新意义,以及在金融和民间借贷领域借款方违约时出借方的选择。
  
  4、案例分析板块着重讨论了对顺序的选择之于选择之债范畴的问题,争议焦点是:债权人只催告清偿本金而未主张约定之违约金,其后债务人的某次未特别说明的义务履行应当认定为何种性质。

  劲力律所的执业律师们、实习律师们始终秉持要提升自己专业素养的理念,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适应不断更新变化的社会现状。近两年我国连续出台、修改并实施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包括颁布《民法典》、《民法典司法解释》等新法,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等。因此,法律制度要符合社会发展而做不断更新与新的解释,作为法治社会中法律工作队伍中的一员,更应该时刻关注新的法律制度动向,并及时学习研讨以掌握新知识和新理论,扩充自身专业储备。并且在掌握理论的同时,要学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理论才能被社会所接受,更好地服务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