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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力律所四月《民法典》专题学习会

  阳春四月,春暖花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又组织了五次《民法典》学习会,在不断学习交流中,紧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第九次学习会针对《民法典》合同编新增“情势变更”条款的理解与运用、《民法典》时代下的让与担保——理论与实践以及《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性骚扰”的认定与单位的义务进行了学习与讨论。1、情势变更针对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解除合同。针对政府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第三人原因等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进行了解答。2、让与担保的性质以及相关规定,先让与担保以及后让与担保、流质契约的区别。3、针对《民法典》职场性骚扰的条文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讨论。

  第十次《民法典》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对民法公平责任予以深度探讨。内容主要涉及:1、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高空抛物引发的公平责任。高空抛物已由今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为“高空抛物罪”;在民事法律中如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则启动补偿规则。
  
  2、民法中的“类原因自由行为”,即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意外使自己进入丧失意识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也适用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补偿。关键在于“无过错”之认定,在实践中较为困难,引起大家思考。
  
  3、探讨紧急避险中与受害人公平责任分担的规则,见义勇为之受益人的适当补偿。
  
  4、“电梯劝烟案”、“南通偷鸡蛋案”中对公平责任的不同裁判观点,体现法院处理案件开始渐趋符合《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之“依法处理”精神。

  最后大家就公平责任规定之合理性进行了讨论。公平责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法律规定之局限性之弥补,但在实践中可能会与实质公平有所出入。期待未来能不断完善立法以限制公平责任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十一次学习会讲解了《民法典》代位权以及撤销权的相关内容。重点关注民法典和合同法新旧条文的对比,融入了主张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以及相应抗辩权。新增了债权到期前诉讼时效届满以及破产等特殊情形的请求权。
  
  讲解了相应内容的案例,对担保物权是否能作为代位权的客体进行了讨论。
  
  讲解了撤销权条文中新增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拖欠债务行为。对实际案例情形进行了讨论。

  第十二次学习会深入学习了《民法典》新增加之合同分编中保理合同的有关内容。
  
  在利益保护方面,规定不得以合同不存在为由而拒绝向保理人支付款项;保理关系建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可对抗保理人,但保理关系建立前即存在的除外,应适用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在风险收益比方面,规定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两种保理方式,前者保理人有权向债权人和债务人索偿,但总额不超过保理金额;后者保理人只得向债务索偿,但有权获得全部债权。
  
  在“一债多保”的情况下,保理人受偿顺序为:登记与否〉登记先后〉通知到达先后〉同顺序等比例。而若保理总额度超过债权额度,则债权人有违法犯罪之嫌疑。
  
  最后讨论了实务中会出现的“暗保理”情形,可起到调节交易风险与信用的功能。

  第十三次民法典学习会对婚姻编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
  
  一、将之前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纳入民法典:即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分割财产,在另一方存隐匿、转移、变更财产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产生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时。
  
  二、增加了新的离婚诉讼条件,加入一方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共同讨论了分居的具体情形与条件。
  
  三、民法典增加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劲力律所一定会把学习《民法典》作为一项长期学习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用,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