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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力律所9月民法典学习会汇总

  9月是丰收和团圆的月份,但是劲力律所的律师们仍然没有松懈自身的学习。本月进行了四次集体学习会,各位主讲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为律所提供了丰富生动的学习讲座。

  9月7日,实习律师倪静为大家讲解了《民法典》中有关劳动纠纷的规定。8月末,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10个典型案例,再次明确了“996”违反劳动法的这一事实。
  
  在本次讲座中,倪静律师选取了几个多发的典型案例,分别对这些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依据、法院裁判思路等问题进行梳理,对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倪静律师还结合自己之前的工作经验和曾接手过的劳动纠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在主办劳动纠纷案件中需要注意的要点,如提醒当事人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等问题。
  
  9月14日,由实习律师杨民元与大家共同探讨“服装设计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主讲人首先对我国服装业发展及侵权现状进行了详细讲解。近年来,以上海时装周为代表的中国服装业在一批本土原创设计师的努力下,已经在国际上开始崭露头角,数百名在国际舞台声名鹊起的中国本土设计师,从中国走向国际,在“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赛”、“国际羊毛标志大奖”等多项国际大奖中代表亚洲新秀崭露头角。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对于服装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落后于其他国家。
  
  最贴近服装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别是著作权保护,但是我国相关法条较少,且概念模糊。《著作权法》只有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纺织品的设计必须证明其具有“美术作品”的性质才能被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法院认定需要服装设计达到:1.实用性与艺术性要能够相分离;2.艺术性要达到一定高度的创作水准,这两条标准才行,对服装设计师来说,举证十分困难。

  除此之外,杨律师还讲解了对国外的服装设计产权保护规则,还介绍了相关案例,明确了具有何种独创性的花纹、图案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原创设计师提供了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一种保护思路和途径。
  
  9月17日,由实习律师孙宇晨举行了“私募基金基础概念“培训交流活动。孙律师具有多年的证券从业经验,为律所的各位实习律师讲解了基础的私募基金知识。

  孙律师从金融市场概述、私募基金简介、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私募基金运作模式、私募基金盈利模式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的宏观行业环境和发展历程,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了讲解,全面解析了私募基金的业务知识。除此之外,孙律师还对基金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选聘条件及任职资格、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规范流程进行了系统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现阶段私募基金运作中的重点及私募律师业务方向进行剖析。
  
  恰逢国家“北交所”正式注册成立,孙律师对北交所的未来和律师的未来业务方向做了简单的介绍,并表示后续还会增加更多私募基金相关的讲座。
  
  9月28日,由实习律师朱金坡为大家带来关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的讲座。

  相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直接经营公司,缺少其他股东的有效制约,极易造成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因此,《公司法》第63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因财产混同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作了特殊规定。但是,如何认定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又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学界对这两条法律的效力和适用存在争议。蒋大兴教授认为这两条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李建伟教授则认为第63条适用于一人公司,第20条第3款则适用于所有公司。朱律师在讲座中还通过不同的案例列举了当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倾向。本次讲座的最后,汤律师还为大家分享了自己的执业经验,讲述如何在执行案件中利用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的判决结果追究股东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