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力律所10月民法典学习会汇总 |
国庆假期之后,劲力律所的同事们回到工作中去,本月举办的3次学习会,各位主讲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为律所提供了丰富生动的学习讲座。 根据该法律,企业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保证数据主体知情同意权。数据主体的授权同意的数据收集范围应与业务本身相关联,企业应向用户明示所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并由用户主动同意。二是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企业不应以欺诈、诱骗、诱导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也不应当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手机个人信息的功能,亦不应从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三是收集最小必要原则。企业不应收集与业务功能无任何关系的个人数据,实际收集的数据类型应与隐私政策所描述内容一致,不应超出隐私政策所述范围。四是保障数据主体撤回权。企业应当提供数据主体撤回其数据的途径,如个人信息删改、账户注销方式及用户申诉反馈机制。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要依法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告知受试者或监护人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其中还新增加一条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这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既保障了试验机构遵循法规也维护了受试者的正当权益,很大限度的保留受试者的知情权。也避免了个别受试者因利益的驱使而去选择可能对身体健康产生风险的试验项目。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明确设立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一般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一是针对的是他人的住宅;二是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立;四是设立的目的是为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只能对该住宅占有、使用,不能收益、处分;五是设立居住权需登记,自登记时设立。但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目前我国的实践中,居住权在养老方面实践较多。之前国内各地设置的“以房养老”制度,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在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约定不到老人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民法典》为试图以房养老的老人们设定居住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10月26日的学习会结束后,我所荣幸邀请到在南美洲工作多年的文汇报记者张峻榕,为我们带来《南美洲的中国机会和挑战》主题座谈会。张记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为我们讲述了巴西的风土人情,并为我们分析了中美对峙下的中国巴西未来经贸合作前景。 巴西尚有潜力的行业,如农产品出口和农产品加工业,与中国的经贸合作正逐年加深,但是张记者也提到,除了中巴双方的合作优势,巴西实际上存在许多文化、政治和国际环境的障碍,如在对外投资上,巴西的经济、汇率不稳定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巴西国内还存在特许经营权问题、政策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从各个角度进行深度了解并及时找寻更为妥善的解决策略。 |